一、消防备案管理监督制度
云南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及验收实行严格的备案管理制度。根据《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并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包括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等关键资料。
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均需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需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进行抽查,确保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备案管理遵循“单位全面负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行业协会制定消防安全自律性规范。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需依法对消防安全质量负责,并实行终身负责制。
二、消防备案违规行为及处罚办法
(一)违规行为界定
1.未依法进行消防备案或提供虚假材料: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消防备案手续,或在备案时提交虚假文件、资料。
2.消防设计、施工不符合标准:消防设计文件未按国家标准编制,或施工单位未按消防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
3.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或违规施工:公共建筑在营业期间进行明火施工,或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4.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监理单位发现消防施工不符合标准而未督促整改或报告。
(二)处罚措施
1.行政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筑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如违规出具合格意见,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停施工等。2.民事责任与终身追责:
因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及其责任人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实行终身负责制。3.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监督执行与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并督导单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消防救援机构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并依法处理。消防协会协助行业协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推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