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则
为规范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行为,提高报告编制质量,加强水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的单位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资料真实、分析深入、结论明确。
2. 资质分类与等级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型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工作;乙级资质单位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中型及以下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工作。资质等级评定需综合考虑单位的专业技术力量、业绩经验、管理水平及社会信誉等因素。
3. 资质申请条件
申请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3.1 甲级资质条件
3.2 乙级资质条件
4. 资质申请与审批
申请单位应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的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5. 监督管理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及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资质条件的符合情况、报告编制质量、市场行为规范等。编制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对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弄虚作假、报告质量低劣等严重问题的单位,可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
6. 附则
本规定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省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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