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山地区矿山工程资质证书的管理与使用,保障矿山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保山地区矿山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企业资质证书的申领、使用、变更、延续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矿山工程资质证书是企业从事相应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活动的法定凭证,严禁涂改、伪造、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 证书的申领与颁发
第四条企业申请矿山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保山市自然资源和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劳动关系证明;
(四)企业设备清单及购置凭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六)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材料。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对资质证书信息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
第三章 证书的使用规范
第六条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矿山工程业务,并在施工现场公示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的,证书自动失效。
第八条企业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保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资质证书使用情况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撤销资质等处罚措施。
第十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失信记录并公示: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