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特种防雷资质监管,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云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技术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甲、乙级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含省外机构在滇分支机构)的动态监管活动。
第三条(监管原则)
实行"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信用评价为核心,质量考核为重点的全周期动态监管模式。
第二章 动态监管内容
第四条(资质条件持续性核查)
1.人员动态:每季度核查技术人员社保缴纳、继续教育及执业资格维持情况,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
2.设备管理:建立检测仪器强制检定台账,随机抽查设备校准状态与使用记录;
3.分支机构备案:跨区作业机构需在开展业务前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项目清单。
第五条(检测质量考核)
1.考核方式:采用"要素考核法",每年按20%比例抽取检测项目进行现场复核,重点核查接闪器、引下线等关键项;
2.评分标准:依据《技术规程》设定A(≥90分)、B(80-89分)、C(<80分)三级,C级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六条(信用评价体系)
1.信用档案:记录虚假报告、投诉核实、行政处罚等失信行为,与资质延续挂钩;
2.分级分类: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划分AAA至C级信用等级,AAA级单位享受"绿色通道"待遇。
第三章 监管程序
第七条(信息化监管)
1. 建立全省防雷检测监管平台,实现资质信息、项目报备、质量考核数据实时更新;
2. 推行电子检测报告二维码防伪追溯机制。
第八条(违法违规处理)
1. 对超资质范围检测等行为,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处罚;
2. 连续两年信用评级C级的单位启动资质降级或注销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云南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