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云南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共享、应用及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坚持统筹协调、分类分级、权责明确、安全可控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督指导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组织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应急演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数据安全纳入数字政府建设考核,保障专项经费投入。
第三章 数据全流程管理
第六条数据采集
采集单位需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取得数据主体同意并匿名化处理。第七条数据存储
建立省级地理信息数据灾备中心,实行异地容灾备份;核心数据应采用国产加密技术存储。第八条数据共享
公共机构因履职需共享数据的,应通过省级公共数据平台申请;共享数据需明确使用范围与保密要求。第四章 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分类分级保护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秘密级保护;其他数据按影响程度分为核心、重要、一般三级。第十条技术防护
建设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安全监测平台;禁止境外机构直接访问本省地理信息数据库。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开展“双随机”检查,重点核查涉密数据管理、数据跨境传输等环节。
第十二条对违规行为视情节采取约谈、限期整改、吊销资质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