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行业管理办法
随着云南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行业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建筑安全管理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云南省建筑行业管理办法于近日出台,着力提高建筑安全监管水平。
the one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促进行业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修、拆除、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建筑市场行为规范
第三条 建筑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非法建筑行为查处工作,对于未经规划、设计、施工等审批程序的建设活动,建筑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取缔违法建筑。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建筑业务主管部门提醒改正并处以罚款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章 建筑工程监测、检测和验收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工艺规范进行施工,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进整改,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工程质量标准。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并明确工程负责人,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开展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保障施工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建筑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或者虚假申报资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建筑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资质证书。
第十条 建筑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违反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妨碍建筑监理、验收机构履行职责,破坏监理、验收文书和监督检查记录的,由建筑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建筑行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管,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建筑行业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云南省建筑行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筑行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云南省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材料制造、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工程监理等领域的建设活动。
the one章 总则
第一条 内容
云南省建筑行业管理条例的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筑材料质量监管,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建筑工程监理和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条 宗旨
本条例的宗旨是:推进云南省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提高建筑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二章 建筑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三条 准入条件
从事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材料制造、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工程监理等领域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具有在云南省注册的法人资格或者相当资格的自然人;
- 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必要条件和专业人才;
-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退出管理
建筑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筑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将其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三章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五条 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做好施工工艺、材料选取、工程验收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质量责任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质量责任人,并对质量安全问题进行分类管理和分层次考核。出现质量问题的建筑工程,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建筑材料质量监管
第七条 生产和销售许可证
建筑材料生产厂家应当依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生产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销售许可证,销售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
第八条 质量监督抽查
建筑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建筑材料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抽查,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五章 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
第九条 招投标管理
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不得有弄虚作假、低价竞标和串标搭标等行为。
第十条 合同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和建筑业主之间应当签订包括合同价款、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和工期保证等条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工程量完成建筑工程。
第六章 建筑工程监理和验收
第十一条 监理管理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从事监理活动,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及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验收管理
建筑工程验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和建筑既有管理规定进行。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和投入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云南省建筑行业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对建筑行业各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